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内部秩序和安全,保障文体活动的顺利进行,促进精神文明建设,树立良好的校风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凡在校园、礼堂、教室、体育场、体育馆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、放映电影录像、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文体活动,均应依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,维护好场内外秩序,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。
第三条 按照“谁主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,举办文体活动由主办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,制定安全保卫方案,落实安全防范措施,确保万无一失。
第四条 举办文体活动的部门,应在活动举办的三日前填写《举办文体活动登记审批表》一式二份,交由学校行政办公室审批。审批后的表格送交保卫部审查、备案。
第五条 文体活动的入场券,必须按活动场地观众容量发售,禁止超员发放,禁止在场地内增加座椅占用安全疏散通道。
第六条 举办单位必须安排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,负责场内外治安秩序的维护管理。
第七条 活动开场前应对场内有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查,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停止使用。
第八条 对场内的电器、音响、参加人员的衣物等要加强保管和看护,以防丢失和被盗。
第九条 对妨碍和扰乱秩序的行为,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、制止,对不听劝阻或情节恶劣的,报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条 保卫处对主办单位提出的治安工作措施和方案,要把关审批,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,必要时可派人协助,及时处理影响现场秩序和安全的违法违规事件,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。
第十一条 对安全保卫措施不力,无安全保障的,保卫处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,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中止活动。
第十二条 参加文体活动的人员和观众,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讲文明礼貌,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,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,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。
(二)禁止故意拥挤、起哄、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。
(三)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和辱骂、殴打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。
(四)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。
(五)禁止伪造、倒卖入场券或使用假废票入场。
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,由保卫处依照学校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,情节后果严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(处)负责解释。